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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孕妇及产妇假期的问题

1.        Q: 请问女员工请保胎假应如何处理?
A: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女员工请保胎假的,用人单位应比照病假的规定处理。
 
2.        Q: 请问可以安排孕期女员工加班吗?
A: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不超过7个月的,则没有做禁止性规定。
 
3.        Q: 请问法律上有关于哺乳假的规定吗?
A: 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        Q: 请问在女员工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如何处理?
A: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5.        Q: 请问用人单位是否绝对不能解雇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员工?
A: 不是。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定,如果女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虽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也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①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②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③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⑤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之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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