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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公司股份及董事的问题

Q: 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之出资额应如何转让?
A: 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应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有限公司董事应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才可将出资额一部或全部转让于他人


Q: 母公司经理人可不可以担任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经理人?
A: 董事兼任经营同类业务之他公司董事或经理人,而该二公司为百分之百母子关系时,并不构成公司法第32条、第209条竞业行为。


Q: 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应经股东承认吗?
A: 会计年度终了,董事应依造具公司法第228条之各项表册,分送各股东,请其承认;表册送达股东后逾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视为承认。


Q: 财团法人、基金会是不是可以当公司之发起人或股东呢?
A: 公司之股东以自然人及法人为限,基金会如不具法人格,不得成为公司之股东。又法人为发起人者,其资格限于:
(1)公司
(2)以其自行研发之专门技术或知识产权作价投资之法人
(3)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认属与其创设目的相关而予核准之法人为限


Q: 发起人或股东之股份转让限制为何?
A: 公司发起人之股份依公司法第163条第2项规定,非于公司设立登记1年后不得转让;而股东之股份则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Q: 法人股东填留印鉴卡之内容,是否可填写其通讯地址?
A: 法人股东除依股务处理准则规定于股东印鉴卡填留设立地址外,得依法人股 东意思表示填留通讯地址。


Q: 股东办理开户时填留之印鉴卡,其所留存之印鉴形式及其材质有何规定?  
A: :由于相关法令对于印鉴应以何种材质刻制、何种形式留存尚无明文规定。惟 为利日后能确实核对原留印鉴,避免纠纷并保障股东权益,请股东尽量避免 使用钢印或橡皮条戳之形式及易磨损或变形材质之印鉴。


Q: 股东如为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华侨或外国人,统一编号要如何填写?
A: 大陆、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华侨及外国人之统一编号,其为自然人者,以 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所配赋之统一证号为准,未取得统一证号者,依财政 部规定编配相关证号之方式编列;其为法人者,以税捐单位发给之扣缴单位 统一编号为准。
Q: 公司对于股东通讯地址之认定,依据哪些原则?
A: 应以股东印鉴卡之记载为准,但由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集中办理过户之股 东,其尚未填留印鉴卡者,以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通知地址为准,如已填留 数据者,其留存地址与台湾集中保管结算所通知地址不符时,以股东办理异 动之最新地址为准。


Q: 投资人同时持有数家公司股票欲办理通讯地址异动,应向证券集中保管事业或证 券商或发行公司办理较为便捷?
A: 每遇发行公司有停止过户,证券集中保管事业将股票所有人名册媒体数据送 交发行公司时,会提供投资人之最新通讯地址供发行公司与其股东名簿留存 之地址比对,发行公司再以最新异动之地址为准,寄发权利分配之通知予股 东。故投资人同时持有数家公司股票欲办理通讯地址变更,可径向其往来之 证券商办理,较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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