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公司停业有无申请次数及停业期间之限制? A: 依公司法之规定申请停业期间,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目前公司法尚无限制公司申请停业次数及停业期间亦无次数总计时间之限制。
Q: 公司停业后如未复业可否继续延长停业? A: 可再续办停业登记,惟应于每次继续停业期间前依法申请停业登记。
Q: 停业之申请日为何? A: 停业前后15日内均可申请,每次最长不得超过1年。
Q: 增资、减资登记得否并案办理,基准日是否可为同一日? A: 公司以减资消除亏损而引进新资其变更登记可同时办理,而增、减资基准日不得订为同一日。
Q: 公司章程之公司所在地是否需记载详细地址或可记载为台北市? A: 公司章程所定公司所在地无须载明详细处所,仅须记载所在地之县市别。如所在地在台北市,应载明台北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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