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华侨或外国人以新台币直接投资我国公司者,是否应先经申请核准程序? A1: 依现行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外国人投资条例之规定,其出资种类所谓之「现金」,系包括新台币,华侨或外国人以新台币直接投资我国公司者,因属前开条例所称之投资行为,应事先向主管机关(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核准。
Q2: 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公司登记事项表应如何处理? A2: 公司办理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登记时,原董事、监察人名单仍应于公司变更登记表上董事、监察人及其他负责人名单字段记载,而于该董事、监察人名单后再记载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及临时管理人。
Q3: 律师、会计师、代书、建筑师、医师、营养师、不动产估价师等专门职业人员之业务是否为公司可登记经营之业务? A3: 非属公司可登记经营之业务。
Q4: 公司登记地址是否需与营业场所地址一致? A4: 公司法所称之公司所在地系指公司法律关系之准据点,亦为公司业务中枢,从而公司主事务所之所在地,所以,公司登记之所在地应以其主事务所之所在地为之。
Q5: 何谓临时管理人? A5: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为或不能行使职权,致公司有受损害之虞时,法院因利害关系人或检察官之声请,得选任一人以上之临时管理人,代行董事长及董事会之职权。但不得为不利于公司之行为。
Q6: 公司设立登记,资本额验资比例?或以金额大小为依据? A6: 公司资金查验系以设立及现金增资变更登记案,由商业司随机抽验案件数5%,并不以金额大小为依据。
Q7: 目前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之强制规定为何? A7: 公司法针对股份有限公司并无强制公开发行之规定。
Q8: 有限公司股东同意书股东签名如何认定为股东亲笔签名? A8: 公司登记事项之审查系采形式书面审查,主管机关对于登记之申请,仅须就公司所提出之申请书件审核,倘符合公司法之规定,即应准为登记。股东签名是否为本人亲签,其真实性及其罚责如何,允属司法机关认事用法之范畴。
Q9: 股东所持有股份抛弃,公司或董事长收取通知后,后续公司应如何办理股东名册变更? A9: 股东抛弃所持有股份,公司可于6个月内将其股份以公平市价转售,如逾6个月内无人承受时,则参照公司法第167条第2项后段规定,公司可径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如有限公司股东声明抛弃所持之出资额时,应由代表公司之负责人径行办理减资变更登记。股东将所持有股份抛弃系属法定变更事项,所以股份有限公司无须检附股东会议事录,有限公司无须检附股东同意书。
Q10: 有限公司已核准解散尚未清算前,因其统一编号有人认为有承接的价值,请问可撤销原已解散的公司并恢复其统一编号吗? A10: 统一编号系基于主管机关管理上之需要赋予公司,尚无转让之问题,解散公司尚未清算完结前,其法人人格仍为存续,其统一编号并未消灭,尚无恢复登记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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