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业人销售(提供)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逾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 票,是否仍可适用零税率? A1:营业人销售(提供)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除外销货物、与外销有关 之劳务或在台湾境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及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 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者外,逾规 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如具备营业税法施行细则规定之证明文件,检同营 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者,仍准予依法适用零税率。又逾期开立 统一发票而不涉及漏税,于检举或查获日前已自动补开并补报者,免依税 捐稽征法规定处罚。
Q2:立案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应否课征营业税? A2:依法向教育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或立案之短期补习班,其所提供之教育 劳务,及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依法核准设立办理短期补习班业务之公司, 所收取之补习费收入,可依营业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但其购买货物所支 付之进项税额,亦不得申请退还。
Q3:销售报纸或杂志应否课征营业税? A3:营业人销售其本事业之报纸、杂志(定期刊物),及自外国进口之报纸、 杂志(定期刊物)经政府主管机关认许者,均应予以免征营业税。
Q4:保税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保税货物依其指示运交课税区买受人可适 用零税率吗? A4:保税区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保税货物,并依其指示将该保税货物运交 指定之台湾境内课税区买受人,且取得外汇收入者,其营业税可适用零税 率。
Q5:营业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计算销售额? A5:营业人分期付款销货,除约定收取第一期价款时以全部应收取之价款为销 售额外,应以各期收取之价款为销售额,惟事后买受人有未依约支付价款 之情形者,因货物既经交付,仍应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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