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保税区营业人将保税货物售予台湾其他应税地区,要不要课税? A1: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区内之区内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之园区事业、农业 科技园区内之园区事业、自由贸易港区内之自由港区事业及海关管理之保 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其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且由海 关监管之专区事业等保税区营业人,将保税货物自保税地区进入台湾境内 之其他应税地区,应属进口货物,除符合营业法规定免征营业税外,其应 征之营业税依营业税法规定由海关代征。
Q2:个人从事出租建物行为,收取租金,应否课征营业税? A2:个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办理营业登记,课征营业税: (1)设有固定营业场所(含设置有形之营业场所或设置网站)。 (2)具备营业牌号(不论是否已依法办理登记)。 (3)雇用人员协助处理房屋出租事宜。 未符合上述情形者,应依所得税法规定,按租赁所得课征个人综合所得 税,无须缴纳营业税。
Q3: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是否属销售货物行 为? A3:营业人以设备作价抵缴认购他公司增资发行新股股款,核属销售货物行 为,应依营业税法及施行细则规定,以换出设备或取得新股之时价,从高 认定销售额,开立统一发票交付被投资公司。
Q4:营业人购进自用乘人小汽车出售时可否免征营业税? A4:营业人所购买之自用乘人小汽车,日后出售时,应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 税。
Q5:保税区营业人销货至台湾境内课税区,处理手续如何? A5:依规定保税货物自保税区进入台湾境内之其他地区者为进口,故保税区营 业人销售货物至台湾境内课税区,课税区之买受人应按进口货物报关程序 规定,填具进口报单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依法代征营业税者,免由保税 区营业人开立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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