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总机构及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请合并报缴营业时,应检附那些证件? A1:依营业税法规定按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总机构于申请合并申报时应填 具申请函,检附所有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名册2份,载明营利事业统一编 号、税籍编号、营业人名称、负责人、营业所在地地址、设立日期,函请 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核转财政部,在未经核准前仍应分别申报缴纳。
Q2:酬劳员工、交际应酬赠送之货物是否应开立统一发票? A2:营业人以自己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应否开立发 票,分两种情形: (1)原来就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者,并以各该有关科目列帐,且该 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未申报扣抵,即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统一发 票。 (2)如果原来并未决定供作酬劳员工或交际应酬或捐赠,以进货或有关损费 科目列帐,且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自应于 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时,依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 票。该张发票之扣抵联应由营业人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戳记作废,不 可以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Q3:外国公司派技师来我国修理机器,其修理费要不要缴税? A3:外国公司派技师来台湾修理机器,是属于在台湾境内销售劳务,由买受人 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就给付额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但属一般税额 计算之营业人专供经营应税货物或劳务之用者,免予缴纳。
Q4:我们公司把自己产制的货物无偿办理抽奖赠送奖品,算不算销售货物? A4:依规定营业人以其产制、进口、购买之货物无偿移转他人,应视为销售货 物,开立统一发票。但供本业及附属业务使用之赠送样品、办理抽奖赠送 奖品、销货附送赠品,除应设帐记载外,可免开立统一发票。
Q5:由国外直接进入台湾保税区之保税货物,算不算进口货物? A5:保税货物自国外进入台湾政府核定之加工出口区、科学工业园区、农业科 技园区、自由贸易港区及海关管理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物流中心或其 他经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设立且由海关监管之专区,都不视为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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