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司名称组成之要素为何? A1: 1.公司组织类别:依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分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4种。 2.业务种类:原则上以公司行号营业项目代码表内所列业务项目为准,并以一种为限。 3.区别文字:例如:企业、实业、展业、兴业或工业、商事等表明营业组织通用或事业性质之文字。 4.地区名:公司名称标明地区名者,其地区名,应置于公司特取名称之前,并以本公司所在地之省(市)、县(市)名为限。
Q2: 哪种情况下的公司名称视为相同? A2: 二公司名称有下列之情形者,其公司名称为相同。 范例:1.「中兴企业」与「中兴企业社」 2.「宏伟电子」与「宏伟电子行」、「宏伟电子企业」、「宏伟电子实业」 3.「大华出版」与「大华出版社」、「大华出版事业」 4.「建宏营造」与「建宏营造工程」 5.「光华信息」与「光华信息科技」。
Q3: 外国公司名称之限制? A3: 外国公司名称应标明国籍,并置于地区名或特取名称之前。
Q4: 何种情况之相同公司名称不可使用? A4: 当公司解散、废止、撤销(或撤回认许、废止认许、撤销认许)之公司,应进行清算,而其于清算范围内之公司,视为尚未解散,其他公司仍不得申请预查保留与其相同之公司名称。
Q5: 公司名称预查的申请人须为何? A5: 以将来设立登记时: 1.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 2.有限公司之股东 3.两合公司、无限公司之无限责任股东为限; 4.其以法人为申请人时,应加列代表人或将来指派至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之代表人姓名。
Q6: 外国人受聘雇来台工作,有关学生时代的打工经验,于申请聘雇许可时可否列为工作经验? A6: 有关工作经验之采认,系以毕业后所从事之工作为主,因此于学生时代所从事的打工行为,将不列为工作经验之年资。
Q7: 申请工作许可时,所附的相关文件应为正本或复印件?是否需要验证? A7: 有关申请工作许可所检附之文件,除健康检查证明(仅受聘雇担任补习班之专任外国语文教师需检附)为正本外,余均为复印件即可,仅有部份国家地区所作成文件必须经我国驻外馆处验证
Q8: 外国人受聘雇来台工作,是否需检附健康检查证明,其如何规定? A8: 目前只有补习班聘雇之外籍语文教师,须检附健康检查证明,该健康检查证明须为申请日前3个月内经外国合格医院或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国内医院核发之证明。其余类别之外国专业人员无须检附。
Q9: 跨国企业定义为何? A9: 跨国企业」系指在2个以上国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或本公司进行有效之控制及统筹决策,以从事跨越国界生产经营行为,其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国外,且在台湾地区设有子公司或分公司,并符合下列各款要件之一之经济实体: 1.申请前1年于全世界资产达20亿美元以上。 2.经经济部工业局核发企业营运总部营运范围证明函。 3.国内员工数目达100人以上,且其中50人以上具专科以上学校学历。 4.国内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10亿元以上。 5.区域年营业收入净额达新台币15亿元以上。 6.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同意者。
Q10: 港澳居民如何申请工作许可? A10: 香港或澳门居民,系指具有香港或澳门永久居留资格,且未持有英国国民(海外)护照或香港、澳门护照以外之旅行证照;或虽持有葡萄牙护照,但于葡萄牙结束治理前于澳门取得者。此类香港或澳门居民受聘雇在台湾地区工作时,比照外国人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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