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业税申报缴纳的期限是如何规定? A1:(1)申报缴纳的营业人,不论有无销售额,应以每2月为1期,于次期开始 15日内申报上期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但外销适用零税率者,得 申请1个月申报1次。 (2)外国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在台湾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销售劳务 者,由买受人于给付报酬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缴纳之,惟该劳 务买受人购买之劳务,每笔给付报酬总额在新台币3千元以下者,免缴纳 营业税。 (3)在台湾境内无固定场所而有代理人之外国运输事业销售劳务者,由代理 人于载运客、货出境之次期开始15日内,计算营业税额申报缴纳。 (4)外国技艺表演业,于次期开始15日内申报缴纳,但在同地演出期间不超 过30日者,应于演出结束后15日内报缴,须于报缴期限届满前离境者, 其营业税应于离境前报缴。
Q2:本公司在各县市设有分公司,如何申报缴纳? A2:应分别向各地区主管稽征机关申报缴纳,但一般税额计算之营业人亦可向 财政部申请核准由总机构合并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应纳或 溢付营业税额。
Q3: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之营业人,应否再向当地稽征机关申报? A3: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申报销售额、应纳或溢付营业税额者,其所有其他固 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销售额及进项凭证。
Q4:营业人进口货物经海关代征营业税、嗣经国外供货商给予进货折让,其溢 付税额可核实退还吗? A4:营业人自国外进口货物并经海关代征营业税,嗣经国外供货商给予进货折 让,未按更正进口报单程序处理,致上开货物进口时由海关代征之营业税 额大于其销项税额者,其溢付税额准依营业税法规定核实退还。
Q5:经核准由总机构合并总缴之营业人,其他固定营业场所应如何申报? A5:其他固定营业场所仍应向所在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进、销项营业资料、统 一发票明细表及营业人销售额与税额申报书,填报申报书时,应在其右上 角各单位分别申报栏右方空格内打V,税额计算栏内可以不必填写,亦免 予缴纳营业税,但应将申报书收执联复印件送总机构。总机构本身个别营业部分与其他固定营业场所申报方法相同。另应汇集自行填写及所属其他固定营业场所,所送申报书收执联复印件,加总合计后填写申报书乙份,计算应纳或溢付的营业税额,并在右上角总机构汇总报缴右方空格内打V,其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向公库缴纳后,再向稽征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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