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台湾境内买家在境外购物网站消费购物,是否需要课征营业税? A1:台湾境内买家向境外购物网站购物,货物以空运快递或进口邮包等方式运 送至境内,就属于进口货物的范畴,基于加速通关及简化行政作业,现行 税法规定允许关税完税价格在新台币3,000元以下者,免征营业税。但是 如果进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超过3千元,就必须课征营业税。
Q2:台湾境内买家在境外购物网站消费购物若需要课征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 义务人为何人? A2:如果台湾境外购物网站的网络卖家在台湾境内没有固定营业场所,该卖家 透过网络销售货物给台湾境内买家,属于进口货物,依税法规定进口货物 的收货人或持有人(境内买家)就是营业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应纳营 业税由海关代征。
Q3:因为台湾境外购物网站的兴起,衍生代购代付平台业者替台湾境内买家代 买商品并代付货款,该代购代付业者是否也需课征营业税? A3:因应台湾境外高人气购物网站兴起而衍生的代购代付平台业者,主要是接 受台湾境内买家委托,向台湾境外购物网站购买并进口货物,该代购代付 平台业者提供代购商品及代付货款服务,所收取的手续费必须依规定开立 统一发票并报缴营业税。
Q4:网络购物盛行,店家在团购网站以极优惠的价格,限量推出特定商品或服 务,吸引消费者下单购买,是否需要课征营业税? A4:(1)消费者为获取优惠的价格折扣,常透过团购网揪团购买商品,并以团购 网交易平台业者提供的团购凭证向店家预约取货或订位,因此,店家是透 过团购网平台销售货物或劳务,属营业行为,依法必须办理营业登记及课 征营业税。 (2)如果该店家的销售行为全部在网络上完成,每月销售货物的销售额未达 新台币8万元(销售劳务为新台币4万元),可以暂时免向国税局办理营业 登记,免征营业税,但应该记得要就经营网络交易的年度营利所得,并计 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总额,办理结算申报。一旦当月销售额超过前述标准, 应立即向国税局办理营业登记。 (3)如果该店家是部分网络销售,部分于实体店面销售,则应该依据一般营 业人办理营业登记规定,在开始营业前向国税局办理营业登记及课征营业 税。 Q5:网络新兴商业模式,帮买家找商品,帮卖家找买家,以第三方角色连结消 费者与卖家的导购网站,该导购网站业者是否需课征营业税? A5:购物网站的规模愈大,商品愈多,消费者不易找到自己想要的商品,新兴 行业导购网站即因应而生。导购网站本身并不提供商品贩卖,而是将有意 购买的消费者引导至卖方网站,并提供比价机制,目的就是要促成交易,如有成交,导购网站业者再向卖家收取手续费(服务费)。该导购网站业者媒介买家与卖家间的交易行为,并收取代价,是属于营业行为,应依法办理营业登记及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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