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国税局对于从事网络销售的营业人,是如何核定销售额及税额? A1:(1)网络卖家的销售额是透过网络交易而来,事务数据明确,不必要再由国 税局查定,因此,从事网络销售的营业人必须提供网络交易明细数据,供 国税局核定该卖家的销售额。但原则上不必提供存折数据,但是当征纳双 方对于销售额的认定有争议时,必要时,国税局为了查证需要,可能会要 求网络卖家提供。 (2)至于税额部分,稽征机关目前是依据营业税法规定对网络交易具营利性 质的销售行为课税,所以与实体商店维持相同课税标准。现行销售货物的 实体商店课税标准如下: (a)每月销售额在新台币8万元(起征点)以下者,无须课征营业税。 (b)每月销售额超过新台币8万元但未达新台币20万元者,按销售额依税率 1%,由国税局按季(每年1、4、7、10月的月底前发单)开征。 (c)每月销售额超过新台币20万元者,因为每年销售额已超过新台币240万 元以上,具有相当经营规模,国税局将核定其使用统一发票,税率为5%, 但相关进项税额可提出扣抵,且此类营业人必须每2个月向国税局申报一 次销售额并自行缴纳营业税额。
Q2:如果买家弃标或结标后买方讨价还价以致降价出售,如何处理这部分销售 额? A2:如果在网络上拍卖的商品结标后买方弃标,或者因为买方讨价还价而降价 出售时,网络卖家必须对此部分数据举证,例如网页上的评价数据、拍卖 网站出具证明或汇款数据等均可,基于核实课税原则,只要营业人能提出 证明,国税局会扣除此部分销售额。
Q3:如果网络卖家当期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可否要求调整? A3:网络交易具有具体事务数据,国税局应该要依据具体事务数据课税,因 此,如果网络卖家的销售额与上期不同时,是可以要求国税局调整,但是 如果在税单核发后才提出,就必须依循更正程序办理。
Q4:对于从事网络拍卖交易的卖家,财政部可否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征一定 税率的营业税? A4:(1)依据营业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劳务的营业人为纳税义务人,也就是说 从事网络拍卖的营业人在销售货物或劳务时,是营业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 人,如果由拍卖网站业者(如Yahoo!拍卖或露天拍卖等)代扣税款,因为现行营业税法并无代扣税款规定,于法不合。 (2)财政部目前仅将以营利为目的之网络卖家纳入课税范围,如果规定由拍卖网站业者代扣税款,对于仅是为出售(清)自己或家人多余日常用品的网络拍卖卖家而言,因为拍卖网站无法区分其拍卖货物的目的,以致于必须被代扣税款,将造成另一种不公平现象。
Q5:网络交易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购买货物,为何海关在货物进口时 要对其课征进口货物的营业税?国外卖家是否需要被我国课税? A5:(1)台湾营业税是采消费地课税原则,依据营业税法规定,进口货物应依法 课征营业税,另也规定,进口货物应由海关代征营业税,所以当网络交易 买受人向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购买货物,在该项货物进口时,将由海关依 法代征营业税。 (2)至于国外网站的网络卖家,依据目前消费税课税原则及我国营业税法规 定,因为货物起运地并不是在我国境内,所以我国并没有对该外国网络卖 家课税的权力,应该由该国外网络卖家所在地的政府对该销售行为主张课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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