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公司变更章程需载明知事项? A1: 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所营事业(即公司的业务范围或所营业的主要业务)。 三、股东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法人股东之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 四、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额。 五、盈余及亏损分派比例或标准。 六、本公司所在地;设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七、董事人数(最少委任一位董事)。 八、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Q2: 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什么出资? A2: 有限公司股东,不得以信用或劳务为出资。
Q3: 有限公司股东之限制? A3: 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执行公司业务及对外代表公司。
Q4: 有限公司股东如果死亡或其股份谁? A4: 有限公司股东死亡时,其出资归其继承人。
Q5: 有限公司股东甚么情况会被除名? A5: 有限公司股东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经全体无限责任股东之同意,将其除名。 一、不履行出资义务者。 二、有不正当行为,妨害公司利益者。
Q6: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缺额达三分之一时应如何处理? A6: 董事会应于三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但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召开股东临时会补选之。
Q7: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于决议后多少天内要发给股东? A7: 股东会之议决事项,应作成议事录,由主席签名或盖章,并于会后二十日内,将议事录分发各股东。前项议事录之制作及分发,得以电子方式为之。第一项议事录之分发,公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得以公告方式为之
Q8: 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况下没有表决权? A8: 一、公司依法持有自己之股份。二、被持有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超过半数之从属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之股份。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他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合计超过半数之他公司,所持有控制公司及其从属公司之股份。
Q9: 股东会议事手册最晚需何时公告? A9: 开发行股票之公司召开股东会,应编制股东会议事手册,并应于股东会开会前,将议事手册及其他会议相关数据公告
Q10: 股东名簿应记载哪些事项? A10: 一、各股东之姓名或名称、住所或居所。二、各股东之股数;发行股票者,其股票号数。三、发给股票之年、月、日。四、发行无记名股票者,应记载其股数、号数及发行之年、月、日。五、发行特别股者,并应注明特别种类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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