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 请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后是否还需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A: 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强制性规定,因此,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同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 Q: 请问企业是否可以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A: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普通员工不适用竞业限制。
3. Q: 请问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后,什么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
A: 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情形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应当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
4. Q: 请问企业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企业有权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
A: 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同时,根据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约定企业有权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无效的。
5. Q: 请问企业是否可以通过末位淘汰的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A: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对其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如仍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如果劳动者仅是业绩居于末位并不是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不能用“末位淘汰制”行使单方解除权。如行使,劳动者有权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