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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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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简介

台湾商标注册申请简介


台湾现行商标法系採取注册主义及在先申请主义。台湾商标法第二条明定,欲取得商标权、证明标章权、团体标章权或团体商标权者,应依该法申请注册。


简而言之,任何人士,包括公司及个人,无论其是否居住于台湾,如果其希望取得某个商标于台湾的专有权利,以便使其産品或服务区分于其他公司之産品及服务,则其应该根据台湾商标法,向台湾知识産权登记机构,即台湾智慧産权局,申请注册其商标。

一、 台湾商标注册主管机关
  台湾商标注册以台湾商标法之规定办理。而台湾商标法之主管机关?台湾经济部。商标业务,由经济部指定专责机关办理。
   
二、 商品及服务分类
  虽然不是尼斯协定的签署国(地区),但是台湾採用世界智慧财产组织商品与服务国际尼斯分类。另外,台湾也同时採用类似日本商标注册体系的子类别办法。目前尼斯协定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已修订至第11版。
   
三、 商标代理人
  有关申请商标注册及其相关事务,除由本人自行处理外亦得委由代理人为之。所谓商标代理人,指在国内有住所之自然人,为当事人利益,基于法规规定,代理当事人项商标专责机关请求为商标许可、认可或其他授益行为之公法上意思表示者而言。
   
四、 商标组成
 
商标可以由文字、符号、颜色、三维形状、动态、全息图、声音或前述任何元素之组合组成。
   
五、 商标注册有效期
  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期10年。商标持有人可以于商标注册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之内申请延期,每次延展有效期10年,延展次数不限。首次注册有效期自提交申请之日算起。
   
六、 应备之文件及其记载
 

申请商标注册,应由申请人备具申请书,载名商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及其类别,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之。有关商品及服务之分类,为决定商标权范围之重要依据应具明确记载。又申请人得以一商标注册申请案,指定使用于二个以上类别之商品或服务。


而依商标法规定,申请人应将商标包含之说明性或不具识别性事项声明不专用,始能取得商标注册。其规范目的,主要在防止商标权利范围之争议,在造成无争议的情形下,商标专责机关将透过依法职权声明不专用方式,以简化审查程序提升效益。
   
七、 申请事项之变更
  申请人之名称、地址、代理人或其他注册申请事项变更者,应向商标专责机关申请变更。又并非所有事项均得变更,商标图样及其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务,申请后即不得变更。
   
八、 在先申请原则
  商标权利之取得应依申请时间之先后加以审查,故于同一或类似商品,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提出申请者,应由先提出申请者取得商标权。
   
九、 商标优先权
 

台湾商标法第20条即规定,在与台湾有相互承认优先权之国家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依法申请注册之商标,其申请人于第一次申请日后六个月内,向台湾就该申请同一之部分或全部商品或服务,以相同商标申请注册者,得主张优先权。外国申请人?非世界贸易组织会员之国民且其所属国家与台湾无相互承认优先权者,如于互惠国或世界贸易组织会员领域内,设有住所或营业所者,可以依前项规定主张优先权。


优先权制度是于一定期间内,保护商标申请人不受商标地域性限制之规定,其主要目的是?,避免商标申请人常因商标权属地性之特性,而造成申请人不易取得国际性之保护。
   
十、 反对注册
 

任何第三者都可以于商标公告期之内对正办理注册之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异议者需向台湾智慧産权局提交书面反对通知书,指明反对之原因。其后,异议者需提交其反对之理据及证据,幷呈请智慧産权局撤回涉案商标之注册申请。此后,涉案商标申请人可以向智慧産权局提交其商标注册申请应得以保留之理据。智慧産权局收到正反双方之资料后,会就涉案商标之申请作出决定。


已经注册之商标,或者已经过了公告期之申请,都可能会因为第三者之反对而令注册失效或者不能成功注册。申请使注册失效之程序类似反对注册申请之程序。申请时注册商标失效或者反对注册申请之理由一般是因为涉案商标与已在先注册之商标非常相似,或者拟注册之商标只是拟保护之商品或服务之描述。


已注册之商标可能因种种理由而被撤销注册,例如涉案商标已经超过三年未被使用,或者持有人对涉案商标进行修改,导致其与其他已注册之商标太过相似。
   
十一、 注册费用
 

关于台湾商标之注册费用,敬请参考本事务所编制之“台湾商标注册程序及报价”一文。


   
十二、 申请注册所需时间
  台湾智慧产权局承诺于一年之内完成处理申请。一般情况下,自提交之日计起,台湾智慧产权局都会在12个月之内完成注册程序,签发商标注册证书。前述时间不包括补正申请文件或第三者反对所需时间。
   

如果您需要进一步的资讯或者协助,敬请浏览启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官网网站www.bycpa.com 或发送电邮至 enquiries@bycpa.com 或致电与启源之专业顾问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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