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新竹科技工业园投资奖励优惠措施简介
一、 |
税捐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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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园区事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原料、燃料、物料及半制品免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且无须办理免征、担保、记账及押税手续。但输往课税区时,应依进口货品之规定,课征进口税捐、货物税及营业税。 |
2、 |
园区事业以产品或劳务外销者,其营业税税率为零。 |
3、 |
国内企业营利事业所得税调降为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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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投资人权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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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国投资人享有与本国投资者相同之优惠条件及权利。 |
2、 |
外国投资人可享有园区事业100%股权,亦可寻找中华民国政府及本地企业为其共同投资者。 |
3、 |
外国人或海外华侨投资之盈余、资本利得及孳息可申请汇出。 |
4、 |
外资侨资或其合幷股份超过45%之企业,政府保证从营运日起20年内,不予征收。 |
5、 |
外国投资人得经管理局核准后将投资额申请一次汇出。 |
6、 |
智慧财产权及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
7、 |
科学工业得经管理局核准兼营其业务相关之进出口贸易业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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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政府参与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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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人可以申请政府参与投资,出资额最高可达总资本额49%。 |
2、 |
代表政府出资之机关有:行政院国家发展基金或其他开发基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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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技术作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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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工业得以经监察人审查之公正有关机关团体或专家技术作股鉴价书,提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径向管理局工商组办理设立或发行新股变更登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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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募集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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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投资人若有资金需求,可透过『中华民国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筹募资金。该公会拥有国内会员180余家创投公司,定期举办研讨会、说明会,扮演会员与科技公司间的桥梁,促成投资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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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研究发展奖励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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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管理局得提供创新研发产学合作补助,申请机构需取得园区「科学工业」资格且结合产学合作模式得提出申请,每件获得核准之研究发展计画,最高可获得补助金新台币1,000万元,但以不超过该计画总经费之50%为限。 |
2、 |
园区事业可在投资于公司研发支出金额15%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以不超过公司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30%为限。 |
3、 |
使用于研究与发展之机器设备可免进口税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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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生技新药产业发展条例优惠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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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投资抵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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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生技新药公司达3年以上之营利事业股东,以其取得该股票的价款20%为限,可自有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创投须于第四年度起5年内抵减。 |
2、 |
研究发展及人才培训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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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支出金额35%限度内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可在实际出现获利的年度起5年内抵减各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 (2) 超过前二年之平均数者,超过部份按50%抵减营利事业所得税。 |
3、 |
吸引研发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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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技术入股的所得可享有暂缓课征所得税待遇,课税年度可延后至股票转让、赠与或作为遗产分配时,始按实际交易价格,扣除取得成本课征所得税,无缓课年限限制。 (2) 公务员若为新创生技新药公司主要技术提供者,该公务员得持有公司创立时10%以上之股权,幷得担任创办人、董事或科技咨询委员,不受公务员服务法的限制。学研机构之研发人员在该任职机构同意下,得担任生技新药公司研发咨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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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台湾科技部新竹科学工业园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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