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向经济部申请公司名称及所营事业预查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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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查之分公司名称及分公司营业项目(营业项目应为许可陆资来台投资正面表列 之营业项目)。 (2)台湾分公司负责人之身分证明影本。 |
2、 |
向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申请陆资来台投资国内新创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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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分公司设立登记预查名称申请书核准联影本。 (2) 大陆企业申请投资台湾分公司之营运资金金额(新台币元)。 (3) 大陆企业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 1】 (4) 投资人投资代理人授权书。【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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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开立新设在台分公司银行帐户 |
4、 |
取得投资核准函后大陆企业汇入营运资金至银行帐户 |
5、 |
确认台湾分公司登记地址之登记可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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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湾分公司登记地址之建筑物使用执照影本。 (2) 台湾分公司登记地址之土地使用分区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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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向经济部商业司申请营运资金审定及总公司认许及台湾分公司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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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陆企业之公司章程。【注1】 (2) 大陆企业之股东会或董事会议事录。【注1】 (3) 在台湾地区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表人授权书。【注1】 (4) 指派分公司经理人授权书。【注1】 (5) 台湾分公司设立登记预查名称申请书核准联正本。 (6) 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核准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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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向公司登记所在地之稽征机关申请营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