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有关学生时代的打工经验,于申请聘雇许可时可否列为工作经验?
A1: 有关工作经验之采认,系以毕业后所从事之工作为主,因此于学生时代所从事的打工行为,将不列为工作经验之年资。
Q2: 公司经营电子产品制造及批发业,登记为侨外投资事业,当为外国籍总经理、业务经理及技术人员办理在台聘雇许可申请时,其于就业服务法第46条规定中,应属哪一种工作类别?申请员额有无限制?
A2: 公司为外国籍总经理申请聘雇许可,若其为公司实际负责执行业务最高决策者,同时亦已登录为公司经理人,可依照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2款「华侨或外国人经政府核准投资或设立事业之主管」类别办理,申请员额以1人为原则。
Q3: 雇主聘雇外国专业人员(专门性技术性、侨外投资事业经理人、履约),若于近一年内已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得否免于每一申请案中再次检附?
A3: 同一年度第二个以后之申请聘雇许可案可免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惟期间资料如有变动仍应检附之;另配合营业税申报时间,有关前述同一年度区间,为该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止。
Q4:补习班教师聘雇外籍语文教师是否须检附健康检查证明,有何规定?
A4: 补习班教师聘雇外籍语文教师须检附健康检查证明,该健康检查证明系指受聘雇外国人该国合格设立之医疗机构最近3个月内核发经医师签章之健康检查合格报告及其中文译本并经我国驻外馆处认证,或由卫生福利部指定之国内医院最近3个月内核发之健康检查合格报告,其3个月内系以申请日前3个月为限。
Q5: 短期补习班能否与个人或其他机关签订工作承揽契约,再指派所聘雇之外国人从事语文教学工作?
A5: 短期补习班与个人或其他机关(不含短期补习班、幼儿园、学校、儿童课后照顾服务班及中心)签订工作承揽契约后,指派所聘雇之外籍教师前往指定地点从事教学工作,如该外籍教师之任教行为系纯为履行其受雇人之义务,可认其非为他人从事工作。
Q6: 分公司经理应如何委任?
A6: 分公司经理之委任应经由董事会决议
Q7: 公司可以随意解任董监事吗?
A7: 不可以,公司法第一九九条及第二二七条规定董监事得由股东会之决议随时解任,系指有正当理由始得为之(例如董监事不尽职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等,自应赋予股东会予以解任之权,以保护公司利益),在定有任期者,如无正当理由而予解任,经解任之董监事自得请求损害赔偿。
Q8: 董事长出席股东会一定要担任主席吗?
A8: 原则上应担任主席,惟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常会董事长签名出席后,如该董事长确因病无法主持会议经依法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公司无副董事长或未设常务董事者),如属实在,并不违反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
Q9: 有限公司可以改组为独资或合伙组织吗?
A9: 不可以,独资或合伙组织之商业系依商业登记法办理商业登记,并不具法人人格,有限公司自不得改组为独资或合伙组织。
Q10: 公司员工有国籍之限制吗?
A10: 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所指之员工,除其他法令另有规定外,并无国籍之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