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举办员工国内或国外旅游,帐务应如何处理?是否须并计员工所 得课税? A1:(1)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并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其举办 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应先在职工福利金项下列支,超过职工 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得以其他费用科目列帐。又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 之国内、外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免视为员工之所得。惟如以现金定额补贴 或仅招待特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旅游部 分,应认属各该员工之其他所得,由职工福利委员会依所得税法规定列单 申报主管稽征机关;至超过职工福利金动支标准部分,确由营利事业负担 者,依所得税法规定,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 缴所得税。 (2)营利事业未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举办员工国内、外旅游所支付 之费用,应先以职工福利科目列帐,超过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之限定 额度部分,得以其他费用科目列帐。又举办全体员工均可参加之国内、外 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免视为员工之所得。惟如以现金定额补贴或仅招待特 定员工(如达一定服务年资、职位阶层、业绩标准…)旅游部分,依所得 税法规定,属营利事业对员工之补助,应合并员工薪资所得扣缴所得税。
Q2:营利事业列报水电费、瓦斯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A2:列报水电费、瓦斯费应注意下列各项: (1)制造工厂之水、电、瓦斯费,应作为制造费用,摊入制造成本。 (2)水表、电表、瓦斯表未过户之水、电、瓦斯费,如约定由现使用人给付 者,可予认定。 (3)共同使用之水、电、瓦斯,其费用由持有收据之营利事业出具证明以凭 认定。 (4)水、电、瓦斯费之原始凭证为电力公司之收据,自来水厂之收据及瓦斯 公司行号之统一发票或收据。
Q3:营利事业保险费之认定标准如何? A3:保险费之认定标准如下: (1)保险之目标,非属于营利事业所有,所支付之保险费不予认定。但经契 约订定应由营利事业负担者,应核实认定。 (2)保险费如有折扣,应以实付之数额认定。 (3)跨越年度之保险费部分,应转列预付费用科目。 (4)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应予核实认定, 并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 (5)营利事业为员工投保之团体寿险,其由营利事业负担之保险费,以营利 事业或被保险员工及其家属为受益人者,准予认定。每人每月保险费在新 台币2千元以内部分,免视为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超过部分视为对员 工之补助费,应转列各该被保险员工之薪资所得,并应依所得税法规定, 列单申报该管稽征稽关。
Q4:营利事业列报杂项购置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A4:列报杂项购置支出应注意下列各项: (1)以杂项购置列帐之资产,符合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者,得以其 成本列为取得年度之费用,不符合该条规定者,应按其性质归类,转列固 定资产有关科目,并依固定资产耐用年数表之规定,核列折旧,不得列为 取得年度之费用。 (2)在购入年度原以杂项购置科目列为费用之资产,于报废时,不能再列报 损费。 (3)杂项购置之原始凭证为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Q5:营利事业列报劳务费应注意那些事项? A5:(1)凡支付律师、会计师、建筑师、技师、医师、药师、地政士、工匠等之 报酬,均属劳务费用,应于给付时依执行业务所得扣缴所得税款。如所得 人为台湾境内之执行业务者,应按给付额扣缴10%,如所得人为非台湾境 内之执行业务者,则按给付额扣缴20%。 (2)劳务费用之原始凭证为收据或签收之簿折;如经由金融机构拨款直接汇 入执行业务者之金融机构存款帐户者,应取得书有执行业务者姓名、金额 及支付劳务费字样之银行送金单或汇款回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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