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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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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四

Q1:营利事业员工国内出差膳宿杂费认定标准如何?
A1:营利事业员工国内出差膳宿杂费认定标准,除了住宿费部分应取得旅馆业
    书有抬头之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外,国内出差膳杂费在不超过下列最高标
    准范围,准予认定,不需要提供外来凭证:
(1)营利事业之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厂长每人每日700元。
(2)其他职员,每人每日600元。



Q2:营利事业列报交通费应取得何种凭证?
A2:(1)乘坐国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以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为原
始凭证。其遗失上开证明者,应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其所出具
载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及票价之证明代之。
(2)乘坐国际航线飞机之旅费,应以飞机票票根(或电子机票)及登机证与购
票证明单(或旅行业开立代收转付收据)为原始凭证。其遗失机票票根或电
子机票及登机证者,应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机证旅客联或其所出具载有旅客
姓名、搭乘日期、起讫地点之证明代之;其遗失登机证者,得提示足资证
明出国事实之护照复印件代之。
(3)乘坐轮船旅费,应以船票或轮船公司出具之证明为原始凭证。
(4)火车、汽车及大众捷运系统之车资,准以经手人(即出差人)之证明为
准;乘坐高速铁路应以车票票根或购票证明为原始凭证。
(5)乘坐出租车车资,准以经手人(即出差人)之证明为凭。但包租出租车
应取具车行证明及经手人或出差人证明。
(6)租赁之包车费应取得车公司(行)之统一发票或收据为凭。
(7)驾驶自用汽车行经高速公路电子收费车道所支付之通行费,准以经手人
(即出差人)之证明为凭。


Q3:营利事业派遣员工出差列报旅费支出,应提示何种证明文件?
A3:员工出差之旅费支出,应提示详载出差期间逐日前往地点、访洽对象及内
容等之出差报告单及相关文件,且足以证明与营业有关者,即可认定旅费
支出,如未能提出上述各项证明文件,其旅费支出不予认定。


Q4:营利事业列报运费应取得何种凭证?
A4:营利事业列报运费之合法凭证如下:
(1)轮船运费,应取得轮船公司出具之统一发票或收据。
(2)铁路运费,应取得铁路局之收据,或货运服务所之统一发票。
(3)支付民营运送业之运费,应取得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
(4)交付非属于营业组织之牛车、三轮车、工人运费,以收据为凭,并应依
所得税法之规定办理。
(5)委托承揽运送业,运送货物支付之各项运送费用,除铁路运费外,应取
得该受托承揽运送业出具之统一发票为凭。
以上各项运费如系因取得资产并为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者,应计入该项
资产之实际成本,不得列为费用。


Q5:营利事业列报邮电费支出应注意那些事项?
A5:列报邮电费支出应注意下列各点:
(1)邮费应取得邮局之回单或证明单。
(2)电报费、电传打字机费、传真机使用费及其他图文电视系统使用费应取
得电信事业书有抬头之收据。
(3)电话费应取得电信事业书有抬头之收据,其以邮政划拨方式缴费者,应
取得邮局书有抬头及电话号码之划拨收据,如因电话过户手续尚未办竣致
收据抬头与实际使用人不符者,由实际使用人给付列支。
(4)共同使用之电话机,其电话费应由持有收据之营利事业出具证明,凭以
认定,必要时得向原出证明之营利事业调阅账册。
(5)使用其他营利事业之电传打字机拍发电报所支付之电报费,准凭提供电
传打字机之营利事业出具之证明,连同其支付电信事业电报费收据之复印件
予以认定,如实付金额超过电信事业收费标准者,该提供电传打字机之营
利事业,应就此项收入全部列为其他收益处理。
(6)营利事业负责人或业务有关人员,因国际时差关系,于下班后利用其私
用电话与国外客户接洽业务或出差期间利用其私用电话与该营利事业或国
内、外客户接洽业务,经取得电信事业出具之收据及附有注明受话人电话
号码之国际长途电话费列表,其电话费准予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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