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营利事业取得之普通收据是否有金额之限制? A1:营利事业列支之制造费用及营业费用,如系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具之普 通收据,其全年累计金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经稽征机关核定之制造费用及营 业费用总额千分之30为限,超过部分不予认定。
Q2: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提示那些凭证以凭 认列? A2:营利事业与其关系企业集中办公,其共同费用之分摊,应由持有费用凭证 之营利事业出具共同费用计算明细表,列明分摊共同费用之对象、内容及 分摊基础。各关系企业应凭持有费用凭证之营利事业出具以其为抬头之共 同费用凭证复印件及计算明细表列支。但凭证繁多者,得报经该管稽征机关 核准免检附该项凭证复印件。
Q3:营利事业因申报减除项目超过规定限制致短缴税款,于补缴税款时,有无 加计利息之规定? A3:营利事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结算申报所列报减除之各项成本、费用及或损 失、投资抵减税额,超过所得税法及附属法规或其他法律规定之限制,致 短缴自缴税款,经稽征机关核定补缴者,应自结算申报期限截止之次日 起,至缴纳补征税款之日止,就核定补征之税额按邮政储金每年1月1日 之1年期定期储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计利息一并征收,但加计之利息以1 年为限,又加计利息金额不超过1,500元者,免予加计征收。
Q4:营利事业有那些其他费用或损失可以核实认定,应具备那些凭证? A4:下列各项其他费用或损失,可以核实认定: (1)公会会费。 (2)因业务关系支付员工丧葬费、抚恤费或赔偿金,取得确实证明文据者。 (3)因业务需要免费发给员工之工作服。 (4)违约金及被没收之保证金经取得证明文据者。 (5)窃盗损失无法追回,经提出损失清单及警察机关之证明文件者,其未受 有保险赔偿部分。 (6)因车祸支付被害人或其亲属之医药费、丧葬费、抚恤或赔偿金等,经取 得确实证明文件者,其未受有保险赔偿部分。 (7)购置体育器具及本身举办员工体育活动所支付之各项费用。 (8)表扬特优员工或庆典奖励优良员工等之奖品。 (9)营利事业依规定应负担之废一般容器及废轮胎等回收清除或处理费用。 (10)自2013年1月1日起,营利事业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 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其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之费 用,应按其他费用列支,并依所得税法规定列单申报该管稽征机关。 上述其他费用或损失之原始凭证,除应取得确实证明文件者外,为统一发 票或普通收据。
Q5:现行所得税法规对营利事业损费计算有限制规定之项目有那些? A5:所得税法及附属法规对营利事业列支损费限制规定之项目包括下列各项: (1)利息支出、薪资支出、职工退休金、捐赠、交际费、呆账损失、折旧、 各项耗竭及摊折、旅费、职工福利、伙食费。 (2)所得税法及施行细则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损失或家庭之费 用及各种税法所规定之滞报金、怠报金、滞纳金等及各项罚款等,均不得 列为费用或损失。 (3)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未实现之费用及损失不得认列,但法令 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4)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未取得原始凭证或经取得而记载事项不 符之费用及损失,不得认列。但因交易相对人应给与而未给与统一发票, 致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其已诚实入账,能提示交易相关文件及支付款项资 料,证明为业务所需,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依其支出性质核实认定 为费用或损失,并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处罚;其于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计 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者,免予处罚。又取得小规模营利事业出 具之普通收据,超限部分不得认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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