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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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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台湾工业企业的问题

Q1: 工业用地及工业区之主管机关为何?
A1: 台湾工业用地供给体系分成三大类,包括都市计划工业区、非都市土地编定开发工业区外之丁种建筑用地和依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编定开发之工业区。其工业主管机关:在中央为经济部工业局,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建设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


Q2: 台湾地区工业区开发情形为何?
A2: 分为都市计划工业区、都市土地编定开发工业区外之丁种建筑用地,及
依原奖励投资条例或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编定之工业区。


Q3: 何谓非法工作?
A3: 外国人未经雇主申请许可而在中华民国境内工作、经许可而遭撤销或许可失效仍从事工作者、从事许可以外之工作、受聘雇于许可以外之雇主等,均为非法工作。


Q4: 雇主聘雇未经许可之外国人,有何罚则?
A4: 雇主聘雇未经许可之外国人,处新台币15万元以上75万元以下之罚款,若5年内再违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并科新台币120万元以下罚金。外国人将处以新台币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并限令出境。


Q5: 雇主聘雇外国专业人员(专门性技术性、侨外投资事业经理人、履约),若于近一年内已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得否免于每一申请案中再次检附?
A5: 同一年度第二个以后之申请聘雇许可案可免检附营业额证明文件,惟期间资料如有变动仍应检附之;另配合营业税申报时间,同一年度区间,为该年6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止,如于该区间内雇主已提交过营业额证明文件并经核准在案,得免再附。


Q6: 董事向公司提出辞呈,并以书面方式挂号通知公司,   经过一段时间上网查询,公司仍未办理董事变更,请问该董事如何处理,才能完全解除董事的职务及责任。
A6: 首先应确定该辞职通知已合法送达该公司,如该公司迟不向主管机关办理董事解任变更登记,可依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提起与公司之董事委任关系不存在确认之诉,俟判决确定后,检具申请书、判决书及判决确定证明书,向主管机关办理撤销董事身分。


Q7: 公司亏损已达实收资本二分之ㄧ以上,主管机关无法查知,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A7: 不论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每年会计年度终了,董事或董事会均依应公司法第20条第1项规定造具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或亏损拨补表,于监察人查核(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后,提请股东同意或股东常会承认,股东有得知公司财务状况之权利与机会。倘公司未依该条规定办理,股东可以向主管机关检举,依同条第5项规定处罚以保股东权益。


Q8: 公司营运中如有法定公积及资本公积,而公司当年为亏损,可否利用法定公积及资本公积来弥补亏损?
A8: 公司法有关公积使用规定,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除填补公司亏损外,不得使用之。但第241条规定之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公司非于盈余公积填补资本亏损,仍有不足时,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


Q9: 租赁契约书现行规定应载公司名称,但签订租赁契约书时,公司名称预查尚未核准,且已办妥法院公证,应如何处理?
A9: 仍应检送承租人载明公司名称之租赁契约书(复印件)或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书(正本) 。


Q10: 解散登记之公司,清算中尚得申请公司名称变更,清算时应盖新公司名称或旧公司名称章?
A10: 原则上只盖新公司名称印章即可,为求辨识,在清算时 仍请新公司名称及旧公司名称印章均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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