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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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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营利事业税的问题

Q1: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容易疏误漏报之收入项目有那些?
A1: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容易漏报之收入项目列举如下:
(1)漏报营业收入。例如:出口货物已报关,而未将收入列入外销货物报关
日所属之会计年度申报。
(2)漏报出售土地以外之财产所发生之增益、下脚变现收入或保险赔偿收
入。
(3)已实际发生之兑换盈益,误认仍系汇率调整而发生之账面差额转列现
金,而漏未列报当年度收益。
(4)银行定期存款利息收入,未依权责基础估算应计利息列报收入。
(5)预收款如预收货款或预收工程款等应转列收入而未转列。
(6)服务业(如餐厅)所收取之小费漏未申报。
(7)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予以递延而未于销售时认列。
 
Q2: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应否列入收入课税?
A2: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于收取转付之间没有差额,其转付款项所取
得的凭证买受人已经载明是委托人者,可以将该凭证交付给委托人,不用
另外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但是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如果未取得原始凭证或凭证的复印件,或者已取得而未依规定保存,除能证明代收转付属实,准予认定外,其所代收的款项应列为营业收入处理,并且依照同业利润标准核计其所得额。


Q3:营利事业会计基础采权责发生制者,外销收入应于何时入账?
A3:营利事业会计基础如采权责发生制,其外销货物收入,应于权责发生时依
法列帐,即应列为外销货物报关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但以邮
政及快递事业之邮政快捷邮件或陆空联运包裹寄送货物外销者,应列为邮
政及快递事业掣发执据盖用戳记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营业人
销售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应列为劳务提
供完成日所属会计年度之销货收入处理。


Q4:营利事业进货及进料之购进成本如何计算?
A4:营利事业之原料、物料及商品之购进成本,以实际成本为准。实际成本包
括取得之代价,以及因取得并为了适于营业上使用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费
用。进货或进料之价格已包含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或汇费等在内者,
不得再行列支各该项费用。进货进料之价格及其运杂费用等,因特殊原因
尚未确知者,得先估列相当之进货成本或制造成本,俟确知后,再行调整
或补列损益。上述暂估进货进料之成本,于年度结账时,如已确知其高于
应付数额而未予冲转或补列收益者,应依所得税法之规定处罚。


Q5:营利事业如无进货及进料凭证,稽征机关如何处理?
A5:营利事业之进货及进料,应取得原始凭证以凭认列,所称原始凭证依营利
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规定,系指统一发票或普通收据,以及其他有关证明
文件。营利事业之进货及进料,如未取得凭证或未将取得凭证保存,稽征
机关应按当年度当地该项货品之最低价格,核定其进货成本。其属未取得
进货凭证或未将进货凭证保存者,应依税捐稽征法规定,按稽征机关查明
认定之总额,处5%罚款,处罚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新台币100万元。营利事
业如因出售者未给与统一发票,致无法取得合法凭证,其已诚实入账,能
提示送货单及支付货款证明,经稽征机关查明属实者,准按实际进货金额
核定其进货成本,并依税捐稽征法之规定处罚。但于稽征机关发现前由会
计师签证揭露或自行于申报书揭露,免予处罚。出售者涉嫌违章部分并应
依法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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