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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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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税的问题

Q1:个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为0或损失时,也要办理申报吗?
A1: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课税所得为0、为亏损情形或适用自住房地免税
优惠经计算后不用缴税者,仍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
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
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国税局办理申报。


Q2:个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A2:(1)符合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土地。
(2)被征收或被征收前先行协议价购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征收前移转依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


Q3:受益人为个人的信托契约,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
房屋、土地信托财产时,应由受益人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
托人代理申报吗?
A3:可以。受托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
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税局办理
申报纳税。


Q4: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但未于规定期限申报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损失),会有什么后果?
A4:个人未依规定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如有应补
    税额,除依法核定应补税额发单补征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款,
    惟前述两项罚款得择一从重处罚。


Q5:个人已依规定向国税局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
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会有什么后果?
A5:个人有应缴纳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额,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
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缴纳税款,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征
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将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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