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为0或损失时,也要办理申报吗? A1: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如课税所得为0、为亏损情形或适用自住房地免税 优惠经计算后不用缴税者,仍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 日或房屋使用权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影 本及其他有关文件,向该管国税局办理申报。
Q2:个人交易房屋、土地符合哪些情形,得免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A2:(1)符合农业发展条例规定得申请不课征土地增值税的土地。 (2)被征收或被征收前先行协议价购的土地及土地改良物。 (3)尚未被征收前移转依都市计划法指定的公共设施保留地。
Q3:受益人为个人的信托契约,受托人在信托关系存续中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 房屋、土地信托财产时,应由受益人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可以由受 托人代理申报吗? A3:可以。受托人得代理受益人,在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 起算30日内填具申报书,检附契约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向国税局办理 申报纳税。
Q4: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但未于规定期限申报房屋、土地交 易所得(损失),会有什么后果? A4:个人未依规定申报,处新台币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如有应补 税额,除依法核定应补税额发单补征外,并按所漏税额处3倍以下罚款, 惟前述两项罚款得择一从重处罚。
Q5:个人已依规定向国税局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但未于规定期限内缴纳 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会有什么后果? A5:个人有应缴纳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税额,如逾交易日(房地完成所有权移 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期限,始缴纳税款,每逾2日按应纳税额加征 1%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者,将移送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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