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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地合一税的问题

Q1:李先生2016年1月1日买入?房地并设籍居住,于2019年6月1日出售
?房地,出售价额2,000万元,并已缴纳所得税20万元,另于2021年4月1日以2,500万元买入?房地并设籍居住,严先生可以申请适用重购退税优惠吗(先售后购)?
A1:李先生出售?房地的前1年内并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出售?房地的
    移转登记日至买入?房地的移转登记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
    日)的期间在2年以内,李先生得申请适用重购退税优惠:
    因重购价额2,500万元/出售价额2,000万元=1.25>1
    应退还税款金额=20万元(即出售?房地已缴纳税额)


Q2:林先生2016年1月1日买入?房地并设籍居住,于2019年6月1日以
 1,500万元买入?房地供自住使用,户籍由?房地迁至?房地,2021年4月1日出售?房地,出售价额2,000万元,原应缴纳所得税20万元,林先生
 可以申请适用重购扣抵税额优惠吗(先购后售)?
A2:林先生出售?房地的前1年内并无出租或供营业使用,且买入?房地的移
    转登记日至出售?房地的移转登记日(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
    的期间在2年以内,林先生得申请适用重购扣抵税额优惠:
    因重购价额1,500万元/出售价额2,000万元=0.75<1
    应缴纳税额=20万元×(1-0.75)=5万元


Q3:高先生、高太太俩人为夫妻,高先生2016年1月1日买入?房地并设籍居
    住,于2019年6月1日出售?房地,高太太于2021年4月1日买入?房
    地并设籍居住,高先生可以申请适用重购退税优惠吗?
A3:可以,以本人或其配偶名义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而另以其配偶或本人名
    义重购符合条件者,均可申请适用重购退税优惠。


Q4:个人交易适用新制的房屋、土地,应如何办理申报?
A4:新制下,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系采分离申报纳税,个人应于房屋、土
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自行依规定格式填写申报书,
如有应纳税额,应先缴纳后再检附缴款收据并同契约书复印件及其他有关文
件,向国税局办理申报。该笔交易所得不用再并入交易年度综合所得总额
办理申报。


Q5:个人申报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时,应该向哪一个国税局办理?
A5:依个人的身分别是否为台湾境内居住者判定:
    (1)台湾境内居住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并经常居住台湾境内,或在台湾境
    内无住所,而于一课税年度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满183天),应于房屋、
    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30日内,向户籍所在地或居留证地
    址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外籍人士居住于台北市或高雄市者,应向其总局
    外侨股办理申报)。
    (2)非台湾境内居住者,应于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权移转登记日的次日起算
    30日内,向交易的房屋、土地所在地国税局办理申报(外籍人士交易座落于
    台北市或高雄市的房地者,应向其总局外侨股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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