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如有部分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未 能提示证明文件,应如何处理? A1: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应提示所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的证明文件供 国税局核认减除,未提示上开费用证明文件或所提示费用证明金额未达成 交价额5%者,国税局得按成交价额5%计算得减除的费用总额。
Q2: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如有损失,应如何认列? A2:(1)新制下,个人交易房屋、土地,以交易时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本及 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费用后,其余额为负数者,即为房屋、土地 交易损失。此损失金额不得再减除当次交易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 价总数额。 (2)个人在上开交易日以后3年内交易其他房屋、土地,计算结果如有交易 所得,得先减除上开房屋、土地交易损失金额,再以其余额减除当次交易 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额,计算该次课税所得额,按规定税 率计算缴纳应纳税额。
Q3:林小姐2016年1月1日买进?房地,成本1,300万元,2017年1月1日出售,售价1,400万元,支付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共150万元,土地涨价总 数额100万元,?房地的交易所得(或损失)金额为何? A3:?房地交易所得(损失) =成交价额1,400万元-成本1,300万元 -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150万元 =(损失50万元)
Q4:个人交易房屋、土地,因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证明文件,经国税 局按成交价额5%认定费用后计算结果为房地交易损失者,得否适用损失减 除规定? A4:个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系以交易时成交价额减除原始取得成 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之费用后的余额认定,如个人未提示上开 费用,经国税局按成交价额5%认定其费用后,计算结果为房地交易损失, 亦得自交易日以后3年内的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减除。
Q5:什么是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A5:新制下,个人交易自住的房屋、土地,符合下列各项条件,课税所得400 万元以内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者,就超过部分按最低税率10%课 征所得税: (1)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有户籍、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 年。 (2)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3)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自住房地租税优惠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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