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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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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地合一及个税的问题

Q1:个人出售因继承或受赠取得的房屋、土地,应如何计算交易所得(或损失)
及课税所得?
A1:(1)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损失)
 =交易时成交价额-继承或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
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后的价值-因取得、改良及移转而支付的
费用
(2)课税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依土地税法规定计算的土地涨价总数


Q2:继承或受赠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应如何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
物价指数计算调整后的价值?
A2: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计算调整后的价值,系指按交易日所属年月
已公告的最近台湾地区消费者物价总指数调整。
举例说明,继承或受赠时的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为200万元,当
时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为100,出售时政府发布的物价指数为108,
则调整后的价值=200万元×108/100=216万元。


Q3: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如未提示该房地原始取得成本证明
文件时,应如何认定?
A3:国税局将依查得资料核定原始取得成本,如无法查得成本资料,得依原始
取得时房屋评定现值及公告土地现值按政府发布的消费者物价指数调整
后,核定其成本。


Q4: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除原始取得成本外,还有哪些支出
亦可以列入房屋、土地的成本?
A4:个人交易房屋、土地,除房屋、土地的原始取得成本,得自成交价额中减
除外,如有下列支出并提示证明文件者,亦得包含于成本中减除:
(1)购入房屋、土地达可供使用状态前支付的必要费用(如契税、印花税、
代书费、规费、公证费、中介费等),及于房屋、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完
成前,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
(2)取得房屋后,于使用期间支付能增加房屋价值或效能且非2年内所能耗
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缮费。



Q5:个人交易新制课税范围的房屋、土地,得减除的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有
哪些?不得自成交价额中减除的支出有哪些?
A5:(1)个人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取得、改良及移转费用,均得自成交价额
中减除,包括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中介费、广告费、
清洁费、搬运费等,但不包括依土地税法规定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2)个人出售房屋、土地,因迟延交付,依契约约定支付予承买人的违约
金,亦属交易房屋、土地所支付的费用,得自成交价额中减除。
    (3)但个人取得房屋、土地所有权后,所缴纳的房屋税、地价税、管理费、
清洁费、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等,系属使用期间的相对代价,不得列为费
用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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