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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10月起合二为一

根据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食品流通许可证》及《餐饮服务许可证》将不再单独发放,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向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企业或机构统一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改革以前,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如果既包括食品销售,同时也有提供餐饮服务,那么经营者需要分别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餐饮服务许可证》。10月1日后,既经营餐饮,又经营食品销售的经营者,只需要申请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即可,极大的节省了办证时间,省去了不少麻烦。
 
新颁布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在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原先从事食品销售需要申请的食品流通许可和从事餐饮服务活动需要申请的餐饮服务许可整合为食品经营许可。
 
2. 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3.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现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4.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5. 《食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维码。
 
《食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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