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关总署2015年14号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改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结单信息电子数据。相关调整如下:
一、2015年4月30日(含)之前的出口货物
1、请相关企业在5月1日至5月31日到海关打印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原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如遇遗失或报关单修改等原因需要重新打印出口退税联的,仍按原相关处理办理。
二、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
1、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2、同时停止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相关电子数据;
3、由海关总署向国家税务总局传输出口报关单结关信息电子数据。
4、如遇修改或撤销相关报关单的,企业可不向海关交回出口退税联。
5、除启动港退税政策的货物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时,不需再向国税总局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其他联次)
6、出口企业申报办理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出口货物的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在填写相应申报表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企业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
三、2015年6月1日以后,出口退税专用系统停止运行
注意:
1、暂时进出境货物、修理物品等非结汇联打印不受企业外汇管理类别及此次公告影响。
2、外汇管理类别非A类企业仍需打印结汇证明联,请报关公司/经营单位持打印清单、报关单海关作业联及企业外汇管理类别证明至海关办理人工签发手续。
3、出口日期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4、企业可通过海关总署网站“办事服务§→“信息查询§→“通关状态查询§功能查询报关单结关状态。
四、出口退(免)退的调整:
1、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
2、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后,出口企业申报办理上述货物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原规定根据纸质报关单项目填写的申报内容,改按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对应项目填写,其申报的内容,视同申报海关出口报关单对应电子信息。
3、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时,必须在企业的申报数据与对应的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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