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企业若想在中国境内投资开展经营或者只是协助境外企业业务的开展,除了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之外,还能以另外一种较常见的非营利性的办事处的形式出现,在中国境内,这种办事处称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地区在北京,则称为北京代表处。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
是指外国企业依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注意事项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办理登记;
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提交的文件、证件为外文的,应附中文翻译件;
代表机构驻在期限不应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
代表机构的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数不得超过4人;
代表机构设立应通过《中国工商报》向社会公告;
由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的,应由外事服务单位出具派遣函。
公证认证要求
一般外国企业需经该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港澳地区企业需经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转递;
台湾地区企业需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
为何需要公证认证
公证是对境外企业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而使馆认证,则是确认对已公证的签字或印章属实,所以,经过公证认证的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为文件使用的有关当局承认。
哪些文件需要公证认证
外国企业登记机关颁发的存续两年以上的合法开业证明文件;
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外国企业章程;
外国企业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 外国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的首席代表和代表授权书及身份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