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融资租赁类公司应于什么时间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 融资租赁类公司或其项目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应在融资租赁对外债权发生后15个工作日内,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Q: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吗?
A: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对外融资租赁业务时,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
3、Q:融资租赁类公司需开立什么类型的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A:融资租赁类公司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用于保留对外融资租赁租金收入。
4、Q:融资租赁类公司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需要事先经所在地外管局审核吗?
A:不需要,公司可直接到所在地银行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
5、Q:融资租赁类公司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需要事先经所在地外管局审核吗?
A:该账户内的外汇收入需结汇时,融资租赁类公司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
6、Q:因回购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的,境外投资者需要登记地外汇局办理相关登记吗?
A:《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规定:因回购、出售(让)、清收、转股或其他原因导致境外投资者对登记资产的所有权变更或灭失时,境外投资者或其代理人应在所有权变更或灭失后30个工作日内到登记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者受让境内不良资产登记变更或注销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