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公司减资退还股款可否以现金以外财产退还?
A: 公司减资退还股款,得以现金以外财产退还,惟所退还之财产及抵充数额,须经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且应送交会计师查核签证。
2、Q:有限公司办理减资需按照出资比例方式减少吗? A: 不需要,按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四项规定:「公司得经全体股东同意减资」。至于减少资本就应依出资比例或不按出资比例方式减少之,公司法并无明文限制。
3、Q:有限公司之资本总额是否即是实收资本额? A:按「有限公司」组织依公司法第100条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应由各股东全部缴足,不得分期缴款或向外招募。」准此,有限公司登记之「资本总额」系各股东全部缴足之出资额总合,并无「实收资本额」之登记事项。
4、Q:减资后实收资本额可以为零吗? A: 不可以,减资后之实收资本额不得为零。 5、Q:有限公司股东死亡何时需办理变更登记?
A: 公司接到通知之后15日内办理继承变更登记或股东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