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 公司设立时,会计师对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日可否在董事长选任之前?
A: 按公司委任会计师承办公司资本额查核签证事项,系以代表公司之负责人(董事长)出具委任书,始得为之。倘会计师查核签证日在公司董事长选任之前,则其委任之程序不符。
2、Q: 公司发起设立时,可否溢价发行?
A: 公司发起设立时,可否溢价发行,公司法尚无规定,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如果经过全体发起人同意明订于章程,尚无不可。
3、Q: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得否委托代理人出席发起人会议?
A: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授权其他发起人代为行使职权,基于私法自治及民法承认意定代理之观点,应无不可。
4、Q:公司或商业登记之所在地意涵为何?
A:公司法及商业登记法规定之所在地是指公司及商业法律关系之准据点,为其主事务所,举凡债务之清偿、诉讼之管辖及书状之送达均以所在地为依据,尚非指营业行为发生之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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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独资(行号) |
合伙(行号) |
公司 |
股东责任 |
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
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
以出资额为限。 |
定 义 |
投资者只有一个人,业主独享营业利益,并承担损失的风险。 |
二人以上的投资者,共同出资经营,各合伙人分享经营利益,并分担经营损失。 |
多人以上的投资者,依公司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的企业个体。 |
盈余分配 |
强制全数分配 |
强制全数分配 |
得保留不予分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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