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需要登记吗?到哪里去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 号)规定,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借用外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外汇管理机关办理外债登记。
《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也规定了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什么是外债登记?外债登记有什么规定呢?
外债登记:是指债务人按规定借用外债后,应按照规定方式向所在地外汇局登记或报送外债的签约、提款、偿还和结售汇等信息。根据债务人类型实行不同的外债登记方式。
除财政部门、银行以外的其他境内债务人(简称“非银行债务人”),应当在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登记手续。办理外债签约登记后,外汇局应发给债务人加盖资本项目业务印章的《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外债补登记手续。
根据规定,如果没有得到外汇局批准,银行是不予开立外债账户的,这里的补登记,除了银行违规操作开立了外债账户之外,大多数的情况下,是非银行债务人通过银行的其他账户(非外债账户)接收了外债。
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已办理签约登记外债借款合同发生变更时,包括: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外债注销登记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未偿余额为零且不再发生提款的,应在办妥最后一笔还本付息之日起1个月内,非银行债务人应按照规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注销登记。
登录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确认非银行债务人相关外债专用账户及还本付息专用账户已关闭。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在外债登记证明文件上标注“注销”后将《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退还债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