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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问题

1、  Q:租赁期跨年,且租金一次性支付,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时如何处理?
       A: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 关年度收入。
 
2、  Q:接受捐赠,是按照赠与合同还是还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
       A:实际收到的日期。
 
3、  Q: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如何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A: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4、  Q: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A: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的实现。
 
5、  Q: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否在以后年度内分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A: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6、  Q:个人出租房屋申请代开发票需要携带哪些材料?
       A:包括出租人合法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房产证(未取得房产证,请提供购房合同,如房产抵押在银行,请提供抵押协议);租赁合同;如由代理人代办,还需提供代理人合法身份证件。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7、  Q:为员工办理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税前扣除?
       A:为本企业任职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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