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是否享受免征或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A: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2、Q: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如何缴纳?
A:对于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约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3、Q:房产税地价是否计入房产原值计算房产税?
A: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Q: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征收房产税?
A: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A: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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