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有关台湾公司对外投资及对外技术合作之审核及处理,依规定为「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第一条所明定,若公司直接向本国之它公司购入外国公司之股票,并以新台币作为交易使用之货币是否仍须向投审会申报?其相关之违法及罚则之处理原则为何? A:台湾公司对外投资(指对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以外之地区进行投资)而未依现行「对外投资及技术合作审核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或备查者,因该办法并无相关罚则规定,故无受罚问题,但投资人因未向经济部申请核准或备查,将难以依该办法第八条及第九条规定享有相关配套优惠措施,换言之,本国公司对外投资是否要向本会申请核准或备查,得由投资人自行斟酌,该办法目前并未强制投资人皆须向本会提出申请。
2、Q:住家可以登记公司吗? A:要看营业项目,设立地址使用分区,以建筑物使用执照才有办法正确判定是否可以登记营业,一般说来下各区有各区的用途,违法使用处6万-30万元罚款,并可连续开罚,住宅区只可作住宅使用,有某部份放宽规定供特定营业项目使用。
3、Q:公司章程是否要自己提供? A:如果有委托案件在本司,事务所会提供制式章程。
4、Q: 外商公司设立台湾分公司,其经营范围是否有限制? A: 外商公司在台湾设立分公司,其所拟投资或经营之事业范围,与侨外投资相同,仍受限于「侨外投资负面表列-禁止及限制侨外人投资业别项目」。
5、Q:「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和「分公司经理人」是否可为同一人? A: 是的。「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和「分公司经理人」是可为同一人。
6、Q: 何谓「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经理人」? A : 外国公司设立在台分公司后,应指派分公司经理负责分公司业务。
分公司经理乃分公司业务范围内之负责人,但与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之代理人在台地位有别。
分公司经理人有下列几点可注意: 1.可由本国人亦可由外国人担任(大陆人士除外,但香港人或澳门人可)。 2.一家分公司可指派2位以上之分公司经理。 3.分公司经理须在台有居、住所。 4.分公司经理需负责分公司筹备处开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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