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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商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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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有限公司事务的处理问题

Q:有限公司之董事如何选任?其人数、资格有何限制?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应至少置董事一人为执行业务机关并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之同意,就有行为能力之股东中选任之,至于限制行为及无行为能力人则不得担任之。
 
Q: 有限公司之董事数人时,应否指定一人为董事长?
A: 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董事有数人时,得以章程特定一人为董事长,对外代表公司。有限公司虽无董事会之设置,惟董事有数人时,得依前揭规定办理,如公司章程未予规定设置董事长,亦非法所不许。
 
Q: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时之股东其股份之转让是否受有限制?
A: 有限公司变更组织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组织时之股东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于公司设立登记一年后不得转让之限制。
 
Q: 公司有侨外人投资时,在何种情况下应先取得投审会核准函方得办理公司登记?
A: 1.侨外人投资新设立公司者。
2.侨外人投资现有公司且由侨外人士担任董事、监察人者。
3.侨外投资事业增资、发行新股有侨外人认股者。
4.侨外投资事业增加营业项目者。
 
Q:有限公司股东及董事之出资额应如何转让?
A:有限公司股东之出资额应经其他全体股东过半数之同意;有限公司董事应经其他全体股东同意,才可将出资额一部或全部转让于他人。
 
Q: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应经股东承认吗?
A:需要。会计年度终了,董事应依造具营业报告书、财务报表及盈余分派表(亏损拨补表),分送各股东,请其承认;表册送达股东后逾一个月未提出异议者,视为承认。
 
Q:起人或股东之股份转让限制为何?
A:公司发起人之股份非于公司设立登记1年后不得转让;而股东之股份则以自由转让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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