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营利事业为慰劳员工,常举办各项国内、外旅游活动,所支付之费用应如何列报呢?
A1:营利事业的旅游支出费用将因旅游对象不同而有不同帐务处理:若为员工旅游,该营利事业已依法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且依规定提拨职工福利金者,其举办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就必须先在福利金项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时,其超出部分,确实是由营利事业负担者,才可以列报为营利事业的其他费用。反之若未成立职工福利委员会者,其员工旅游所支付之费用,在规定限额内以职工福利科目列报,超过的部分则以其他费用列支。
Q: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及客户,常举办各项国内、外旅游活动,所支付之费用应如何列报呢?
A2:营利事业与经销商或客户约定,以达到一定购销数量或金额为招待旅游之条件者,该营利事业招待经销商或客户国内、外旅游之费用,依据财政部的函释,就招待到国内、外旅游费用性质类似奖励金之促销费用,非属交际费性质,自102年01月01日起无须列报于交际费,可按实际支出金额列报为其他费用,不受所得税法第37条交际费用上限规定之限制。惟营利事业仍应依规定填发免扣缴凭单予接受旅游招待之经销商或客户,该经销商或客户亦应相对列报「其他收入」或「其他所得」,并计营利事业所得税或综合所得总额,课征所得税。
Q:非小规模营利事业之独资、合伙组织要办理104年度营所税暂缴申报吗?
A3:自104年度起独资合伙组织营利事业所得税结(决)、清算申报缴税方式改变,需以其全年应纳税额半数,减除未抵缴的扣缴税额后缴纳税款。惟因所得税法第69条免予暂缴之规定并未修正,独资、合伙组织之营利事业及小规模营利事业不适用暂缴等相关规定,每年9月仍免办理暂缴申报并免缴纳暂缴税款,所以无须办理暂缴申报事宜。
Q:公司自104年起分配股利时,股东可扣抵税额扣抵比率计算方式与以前度有何不同?
A4:自1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本国个人股东获配股利之可扣抵税额减半制度,但营利事业税额扣抵比率之计算公式并未修正,仍应依所得税法第66条之6及同法施行细则第48条之9规定计算税额扣抵比率,惟计算本国个人股东之可扣抵税额时,须以前述规定计算之税额扣抵比率乘以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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