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2013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支持深圳前海深港现 代服务业合作区开发开放有关政策的批复》
已落实条目
(一)允许前海探索拓宽境外人民币资金回流管道,配合支持香港人民币离岸业务发展,构建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试验区。
1. 出台《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
2. 出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支持设立在前海的银行机构发放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框架下,积极研究香 港银行机构对设立在前海的企业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1. 出台《关于印发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银发[2012]173号)。
2. 出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三)支持在前海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用于支持前海开发建设。
(四)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
2013年3月12日,国家发改委批复原则支持设立前海股权投资母基金,并可将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资金投向前海使用。
(五) 支持香港金融机构和其他境内外金融机构在前海设立国际性或全国性管理总部、业务运营总部,加快提高金融国际化水平,促进前海金融业和总部经济集聚发展。
(六) 对在前海工作、符合前海规划产业发展需要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取得的暂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按内地与境外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 前海管理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前海[2012]115号)。
2. 市人民政府印发《前海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深府[2012]143号)。
3. 前海管理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认定暂行办法》(深前海[2012]151号)。
(七)注册在前海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现代物流企业享受现行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政策。
(八)探索香港仲裁机构在前海设立分支机构。
(九)创新管理机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外国籍人才、港澳台人才、海外华侨和留学归国人才在前海的就业、生活以及出入境等提供便利。
1. 出台《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7号)。
2. 出台《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人社部发[2012]53号)。
3. 2012年11月16日,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印发<前海深港人才特区建设行动计划(2012—2015年)>的通知》。
4. 中组部等部委印发《关于为外籍高层次人才来华提供签证及居留便利有关问题的通知》。
5. 深圳市政府印发《前海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3]98号)。
(十)允许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的香港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前海先行先试,具体试行办法由深圳市制定,报财政部 批准后实施。
出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47号)。
(十一)允许香港服务提供商经批准在前海设立独资国际学校,其招生范围可扩大至在前海工作的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和归国留学人才的子女。
(十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商在前海设立独资医院。
(十三)支持港澳电信运营商与内地电信运营商根据CEPA在前海建立合资企业,经营电信业务。
(十四)鼓励创新电信运营管理模式,支持当地电信企业根据前海实际探索制定优惠电信资费方案。
(十五)支持建设前海国际通信专用通道,满足前海企业的国际通信业务需求。
(十六)进一步密切内地与香港律师业的合作,探索完善两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方式,在CEPA及其补充协议框架下,深化落实对香港的各项开放措施。
2014年1月23日,司法部会议通过《香港和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广东省实行合伙联营办法(试行)》。
(十八)在制定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的基础上,对前海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产业准入目录及优惠目录分别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 出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准入目录的通知》(发改产业[2013]468号)。
2. 出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