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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市公司的问题

1、  Q:股份有限公司未设立的责任中“发起人”承担什么责任?
       A: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  Q: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A:1. 对上市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2. 审议上市公司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
   3.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 审议批准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①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者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为(借款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⑤上市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3、  Q: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募集资金用途的,必须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还是董事会作出决议?
       A:股东会作出决议。
 
4、  Q: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董事会召开的条件是什么?
       A:①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②1/3以上董事提议;③监事会提议。
 
5、  Q: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是什么?
       A: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小于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1/3)时;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董事长、董事不可以)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监事不可以)。
 
6、  Q: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集会议的顺序是什么?
       A:(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7、  Q: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主持会议什么?
       A: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8、  Q:股东大会的召开要提前多少天告知各股东?
       A:提前20日。
 
9、  Q:临时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于多少天告知各股东?
       A:提前15日。
 
10、Q: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1年内是否可以转让?
       A: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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