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Q: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第六十四条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 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3.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Q: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 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3. 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4. 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 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3、Q:伪造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属非经营性的处以1000元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