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Q:哪些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 企业法人;
2. 非企业法人;
3. 机关、事业单位;
4. 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 社会团体;
6. 民办非企业组织;
7. 异地常设机构;
8. 外国驻华机构;
9. 个体工商户;
1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 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 其他组织。
2、 Q:哪些存款人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 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址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 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 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 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 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3、 Q: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有哪些人办理?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存款人申请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4、 Q: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哪些用途?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5、 Q: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A: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 工资、奖金收入;
2. 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3. 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4. 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5. 个人贷款转存;
6.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7. 继承、赠与款项;
8. 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9. 纳税退还;
10. 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11. 其他合法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