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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年假的问题

1.    Q: 请问应如何理解“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带薪年休假条件?
       A: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满12个月。
 
2.    Q: 请问新入职员工应如何计算当年度年休假天数?
       A: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休假资格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3.    Q: 请问如何确定员工的“累计工作时间”?
       A: 根据《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4.    Q: 请问超出法定年休假部分的福利假,员工未休是否可以索要未休假工资?
       A: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首先要看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对多出部分是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如何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有无相关约定或规定,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约定、规定履行;如果没用约定或规定的,原则上应尊重企业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不同意给付未休年假工资的,可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用人单位同意按照低于或高于法定标准给付未休年假工资的,亦应按单位意见处理,不应直接按照法定未休年假标准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5.    Q: 请问因严重违纪而被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是否可以不给未休年假工资?
       A: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应支付职工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虽然因严重违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们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和获得未休年假工资的权利不能因此而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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