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有些企业的领导喜欢签合同,也喜欢变来变去,签了以后发现不行就作废以后重新来过。签了合同要缴印花税,即使合同作废。例如:公司本月签订了合同,申报的时候缴了印花税。领导作废了该合同,不签了,由于印花税已经缴纳,并且不能退还,因此,由于作废合同导致多缴了税。还有一个是变更合同,如果合同金额增加了,就要补缴印花税,如果合同金额减少了,不退印花税。所以,如果合同金额一时不能确定,应该先签订金额未定的合同,等到金额确定以后再补充进去,这样就可以避免多缴税。
2、Q: 为什么要提前计提工资?
A: 1、权责发生制要求当月发生的费用要记在当月,而实际工作中,工资发放是必须等到该月过完了才能发放,就造成工资计算和发放的滞后性,所以,在该月月末需要根据历史情况或者用别的手段暂估该月发生的工资费用,做计提分录入账。这样就满足了权责发生制的要求。
2、会计法和会计准则都有明确的规定,每月发放工资,都需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如果工资不进行计提核算,就无法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进行核算。
注意,如果是当月工资当月发放,工资就不要计提,而是月底分配工资,比如工资分摊到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去。
A: (1)住房和建筑:20年;(2)火车、轮船、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3)电子设备、火车和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和设备,工具和有关生产经营家具:5年
4、Q: 企业发生各种生产经营业务,需要由员工个人去办理执行。一般情况下以公司的名义发生对外业务,应取得以公司全称为抬头的发票,如购销业务。有些情况下,如企业为员工个人负担办公通讯费、差旅费等,或聘请个人为企业办事,取得以个人名字为抬头的发票,这类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A: 一、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个人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如果员工个人消费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而由公司承担的,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注:上述娱乐、健身、旅游等不包括企业组织的集体福利活动。企业为员工负担上述费用,建议作为工资薪金处理。
二、 与企业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发生的部分消费支出,虽然取得的是以其个人名称为抬头的发票,但一般同时符合以下2个条件的,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取得发票抬头为员工个人,是由客观原因决定的,某些支出,发票抬头只能开员工个人而无法开具给企业。
2、相关的支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引起的,应该由企业负担。即根据收入相关性原则,从根源和性质上来说个人费用是为企业取得收入发生的必要的支出,应由公司承担。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税前扣除应注意取得足够的旁证资料
企业应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报销个人的通讯费、差旅费、交通费、住房补贴等费用时,应注意取得相关证明资料,以证明个人的支出与企业经营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