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台湾使用牌照税简介
一、 税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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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公共水陆道路之交通工具,无论公用、私用或军用,除依照其他有关法律,领用证照,并缴纳规费外,皆应缴纳使用牌照税。前述使用牌照得以交通管理机关核发之号牌替代,不再核发使用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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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纳税义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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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使用牌照税法」规定,其纳税义务人为交通工具之使用人或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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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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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牌照税采用定额课征,税额依各类车辆使用牌照税税额表之规定为主,该税额表按车辆种类、车辆汽缸总排气量及其他动力之大小分别订定。 以自用小客车(每车乘人座位9人以下者)为例,汽缸总排气量在3,000cc以下(含)者,税额为新台币(以下同) 1,620至15,210 元;汽缸总排气量在3,001cc以上者,税额为28,220 至151,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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