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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介

台湾特种货物及劳务税简介


一、 税基
 

纳税义务人销售或产制特种货物或特种劳务之销售价格,包括在价额外收取之一切费用。



二、 纳税义务人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纳税义务人如下:


1、 销售土地及房屋之特种货物,为原所有权人,于销售时课征特种货物及劳务税。
2、 土地及房屋以外之特种货物及特种劳务,其纳税义务人及课征时点如下:
 

(1) 产制特种货物者,为产制厂商,于出厂时课征。
(2) 进口特种货物者,为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于进口时课征。
(3) 法院及其他机关(构)拍卖或变卖尚未完税之特种货物者,为拍定人、买受人或承受人,于拍卖或变卖时课征。
(4) 免税特种货物因转让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税规定者,为转让或移作他用之人或货物持有人,于转让或移作他用时课征。
(5) 销售特种劳务者,为销售之营业人,于销售时课征。



三、 税率及税额
 

特种货物及劳务税之税率及税额


课税项目


范围


税基


税率


房屋及土地


持有期间在2年以内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发建造执照之都市土地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


10%。但持有期间在1年以内者15%


小客车


驾驶人座位在内,座位在9座以下之载人汽车且每辆销售价格或完税价格达300万元者。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及货物税);如系进口者,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关税、货物税、营业税后之数额计算之。


10%


游艇


每 艘 销 售 价 格 或 完 税 价 格 达300万元者。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 ;如系进口者,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关税、营业税后之数额计算之。


10%


飞机、直升机及超轻型载具


每 架 销 售 价 格 或 完 税 价 格 达300万元者。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如系进口者,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关税、营业税后之数额计算之。


10%


龟壳、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产制品


每 件 销 售 价 格 或 完 税 价 格 达50万元者但非属野生动物保育法规定之保育类野生动物及其产制品,不包括之。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 ;如系进口者,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关税、营业税后之数额计算之。


10%


家具


每 件 销 售 价 格 或 完 税 价 格 达5万元者。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如系进口者,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关税、营业税后之数额计算之。


10%


入会权利


每次销售价格达50万元者。


销售价格(含营业税)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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