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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契税简介

台湾契税简介


一、税基
  不动产之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申报缴纳契税。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之土地,免征契税。

二、纳税义务人
 

契税之纳税义务人,因其种类,分别列示如下:
1、 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申报纳税。
2、 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申报纳税。
3、 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交换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
4、 赠与契税,应由受赠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5、 以不动产为信托财产,受托人依信托本旨移转信托财产与委托人以外之归属权利人时,应由归属权利人估价立契,依规定之期限申报缴纳赠与契税。
6、 分割契税,应由分割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7、 占有契税,应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之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



三、 课税方式
  契税契价以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之标准价格为准。


四、税率
 

契税税率如下:


契税之税率


税种类


税率


买卖契税


6%


典权契税


4%


交换契税


2%


赠与契税


6%


分割契税


2%


占有契税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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