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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台湾遗产及赠与税简介


一、 引言
  凡经常居住境内之台湾公民,应就其在境内境外全部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经常居住境外之台湾公民,及外国国民,仅就其在台湾境内之遗产及赠与之财产,课征遗产税及赠与税。前述所称经常居住在台湾境内,系指死亡事实或赠与行为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有住所者;或在台湾境内无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实发生前2年内在台湾境内居留合计逾365天者。

二、遗产税
 

遗产税之纳税义务人依序为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及受遗赠人、遗产管理人。遗产之价值,系以被继承人死亡日之财产时价为计算基准。被继承人之免税额1,200万元,如被继承人为经常居住境内之台湾公民,尚有相关扣除额得自遗产总额中扣除。另被继承人在台湾境内之投资,如符合「华侨回国投资其审定之投资额课征遗产税优待办法」之规定,于遗产中经审定之投资额部分,得按「遗产及赠与税法」规定估定之价值,扣除半数,免征遗产税。

遗产税按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其遗产总额,减除各项扣除额及免税额后之遗产净额,课征10%。速算公式如下:


(遗产总额-免税额1,200万元-扣除额)×税率10%=应纳税额



三、 赠与税
 

原则上,赠与税之纳税义务人为赠与人。赠与财产之价值,系以赠与人赠与时之财产市场价格为计算基准。每位赠与人每年之免税额为新台币220万元。此外,捐赠给各级政府、公立教育、文化、公益及慈善机关、公有事业机构、全部公股之公营事业、依法登记为财团法人组织且符合行政院规定标准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团体及祭祀公业之财产,不计入赠与总额,免课征赠与税。


赠与税按赠与人每年赠与总额,减除扣除额及法定之免税额后之赠与净额,课征10%。速算公式如下:


(赠与总额-免税额220万元-扣除额)×税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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