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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货物税简介

台湾货物税简介


一、税基
  「货物税条例」规定之货物,不论在台湾境内产制或自境外进口,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需依相关法律征收货物税。其征收之货物税是依其货物种类不同,所适用之税率或税额也不同(非累进税率)。

二、纳税义务人
 

货物税于应税货物出厂或进口时征收之。其纳税义务人及课税范围列示如下:


货物税之纳税义务人及课税范围


课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例外情形


国内产制之货物


产制厂商


 


委托代制之货物


受托之产制厂商


委托厂商为产制应税货物之厂商者,得向主管稽征机关申请以委托厂商为纳税义务人。


国外进口之货物


收货人、提货单或货物持有人


 


 



三、 应税货物、税率及税额
  根据「货物税条例」规定,台湾货物税之应税货物有7大种类,将其种类、税率及税额列示如下:

货物税之应税货物、税率及税额


种类


次分类


税率/税额(台币元)


车辆类


小客车(汽缸排气量2,000 c.c.以下者)


25%


小客车(汽缸排气量2,001 c.c.以上者)


30%


货车、大客车及其他车辆


15%


机车


17%


橡胶轮胎


 


10%-15%


饮料品


稀释天然果蔬汁


8%


其他饮料品


15%


平板玻璃


 


10%


电器类


电冰箱


13%


彩色电视机


13%


冷暖气机


20%


中央系统型冷暖气机


15%


除湿机


15%


录影机


13%


电唱机


10%


录音机


10%


音响组合


10%


电烤箱


15%


水泥


 


最高每公吨征收600元。


油气类


 


液化石油气每公吨征收690元;其他油品每公秉征收110元至6,830元。


单位:新台币元


四、货物税之减免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征货物税:
(1) 用作制造另一应税货物之原料者。
(2) 运销国外者。
(3) 参加展览,并不出售者。
(4) 捐赠劳军者。
(5) 经国防部核定直接供军用之货物。


已纳或保税记账货物税之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退还原纳或冲销记账货物税:
(1) 运销国外者。
(2) 用作制造外销物品之原料者。
(3) 滞销退厂整理,或加工精制同品类之应税货物者。
(4) 因故变损,不能出售者。但数量不及计税单位或原完税照已遗失者,不得申请退税。
(5) 在出厂运送或存储中,遇火焚毁或落水沉没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灾害,以致物体消灭者。




五、货物税之完税价格
 

(1)


台湾境内货物
   

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应包括该货物之包装从物价格。台湾产货物之完税价格以产制厂商之销售价格减除内含货物税额计算之。完税价格之计算方法如下:


完税价格 = 销售价格* ÷ ( 1 + 税率)
*销售价格不含营业税


若产制厂商接受其他厂商提供原料,代制应税货物者,以委托厂商之销售价格依上述公式之规定计算其完税价格。
  (2) 进口货物
    台湾境外进口应税货物之完税价格,应按关税完税价格加计进口税捐之总额计算之。
  (3) 货物税之报缴
    产制厂商当月份出厂货物之应纳税款,应于次月 15日以前自行向公库缴纳,并依照财政部规定之格式填具计算税额申报书,检同缴款书收据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无应纳税额者,仍应向主管稽征机关申报。进口应税货物,纳税义务人应向海关申报,并由海关于征收关税时代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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