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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房屋税简介
房屋税向房屋所有人征收之。其设有典权者,向典权人征收之。共有房屋向共有人征收之,由共有人推定1 人缴纳,其不为推定者,由现住人或使用人代缴。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得视地方实际情形,在下表规定税率范围内,分别规定房屋税征收率,提经当地民意机关通过,报请或层转财政部备案。
房屋税之税率范围
项目
最高法定税率
最高
最低
营业用
5%
3%
私人医院、诊所、自由职业事务所及人民团体等非营业用
2.5%
1.5%
住家用
2%
1.2%
自住用
房屋同时作为住家及非住家用者,应以实际使用面积,分别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税率课征房屋税。但非住家用部分之课税面积最低不得少于全部面积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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